核心提示:十八大后落马的一名正部级高官,在其从政经历中便有过诬告下级的举动。当时他正担任副省级职务,尽管手握大权,却又不想得罪人。他授意人向上级写信,诬告一名比自己级别低的官员。上级批转这些信件后,他立刻启动调查程序。对外,他仍旧“装好人”,说自己并不想整谁,实在是上面压力大,自己不得不有所动作。 原标题:廉政瞭望封面报道:诬告漩涡 “当了这么多年村支书,我有被举报的心理准备,现在组织又给我澄清,我心里就没什么了。”诬告问题澄清后,黄发先继续组织村民种核桃、养鱼。 当全国先进典型遭遇举报后 文_本刊记者徐浩程 聊起这几年“过山车”的感受,满头花白的黄发先双手捂着脸,往下一抹,长叹了一口气。 黄发先是四川省旺苍县张华镇大地村的村支书,广元当地的“名人”。2011年,他被四川省委组织部评为创先争优先进个人;2012年,带领大地村脱贫;2013年被中组部评为抗洪抢险先进个人;2014年他的事迹被拍成电教片,进入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供全国党员干部学习。 但2015年,一封突如其来的举报信,举报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让他感觉“一下跌到了谷底”。 这是顶风违纪,还是错告诬告?组织也紧张起来,这不仅是对被举报人的考验,也是对纪委的考验。 不冤枉好干部,也不放过腐败者 黄发先被举报是在2015年2月。当时,一封举报信直接从广元市纪委转到了旺苍县纪委、张华镇纪委。 举报的内容直指黄发先,说他只是一名村支书,没有正式的工作,收入并不多。但一口气在县城买了一套40余万的房子,哪来这么多钱,肯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接到举报信后,旺苍县纪委书记朱桂桦立即指示,要严肃调查此事。 “这份举报信是匿名的,内容比较模糊,没有说被举报者到底在哪方面违纪违法、从哪些方面获取了巨额财产,只说财产来源不明。”旺苍县纪委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 旺苍县一名干部告诉记者:“旺苍地处秦巴山区,是全国连片扶贫的重点区域,也是全国贫困县。黄发先从1994年就担任大地村支部书记,带领群众种植梨树脱贫致富,创立了‘大地沙梨’这一品牌,可以说是旺苍县基层党组织的一面旗帜。” 全国先进典型被举报,如果确有其事,这个“典型”带来的不良影响是相当恶劣的。如果调查出来,是错告乃至诬告,就是另一种典型,纪委必须为党员干部撑腰正名。 旺苍县纪委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当时的考虑就是,不能冤枉一名好干部,也不能放过一个腐败分子。即便他曾经做出再多贡献,如果有问题也不能功过相抵,有举报就必须件件调查、回复。 县纪委迅速联系镇纪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始了对举报的调查。 要查清事实,也要保护积极性 “调查都是以其他名义进行的。不能大张旗鼓地去调查,这既是调查本身的需要,也是考虑到社会影响。不能调查结论没有出来之前,就给社会留下一个这人是腐败分子的印象。”旺苍县纪委相关负责人称。 但私底下有村民开始对黄发先议论纷纷,就连他的同学、朋友也说:“都说纪委一查一个准,看样子这次老黄很悬。” “前期调查的重点是针对买房子的事情。”参与调查组的张华镇纪委书记袁心强告诉记者,结果发现完全不是举报的那回事。 “房子根本就不是他买的,是他儿子买的。房子总价46万,首付17万,银行贷款29万。17万之中,他儿子自己借了5万,黄发先帮忙向外村朋友借了5万。这些都有银行转账记录。”袁心强称,至少在买房这件事上看不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其实,黄发先带头种梨树时,自家也种了1000多株,加上这些年村支书的工资,从2012年到2014年每月平均下来有1600元左右,也够支付买房款。 但举报的重点是说黄发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查清他买房的资金来源,不能说明他没有其他巨额资产。 调查还得继续。 调查组继续查了黄发先的个人收入和家庭的收入,甚至还包括他女婿的经济情况,接下来又查阅了黄发先当村支书以来的所有账目。“20多年的账本,不能少一份。我们请了专门审计人员,一笔一笔核对。” 调查中,也有村民出于某些顾虑,不配合调查。 现在市县纪委调查腐败案件的时间周期一般在半个月左右,而旺苍县纪委此次调查了近一个月,耗费了不少人力。纪委最后给出结论:经核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不存在,大地村账务清楚,没有发现有干部中饱私囊现象。 直到调查组找他谈话的时候,黄发先才知道自己被举报了。 “得罪人了。农村很多事情是非对错没有那么明显,当了二十多年的村支书,哪有可能不得罪人嘛。”黄发先颇为无奈地说。 当年为解决村子干旱问题,他争取到县上的集雨节灌项目,带领村民建起108口蓄水池。在哪儿建、不在哪儿建,就有村民指着鼻子骂过他。 旺苍县一名干部告诉记者,黄发先之所以被举报,主要是因为当初有人要申请农村双女户奖励,但是按照政策,两个孩子出生间隔时间要在4年以上才行,当时这户人家不满足这个条件,黄发先就没有给对方盖章,结下了恩怨。这次对方看到黄发先买房子了,从中央到地方又都在说拍苍蝇,觉得是个机会。 “觉得憋屈。”黄发先告诉记者,当时有点想不通。家人劝他:“当个支书一年也就2万多块钱,事情多、责任还重,现在在外面随便下苦力也能赚个六七万。这次刚好,不当了。” 这个时候,旺苍县纪委与黄发先一样,感受到了压力。事实调查清楚了,作为纪委可以就此结案,但社会上的影响、被调查者的工作积极性怎么办?由于黄发先全国先进的身份,还有不少村支书都看着这个案子。 要澄清是非,更要震慑诬告 “查出问题、惩治腐败是我们的职责;查清事实、澄清是非也是我们的职责。这是我们长期坚持的办案理念。”旺苍县纪委书记朱桂桦如是告诉记者。 由于黄发先是被匿名举报,结论出来后,旺苍县纪委提前发通知,把大地村所有村干部、党员以及关心此事的村民都请过来,召开“信访回复见面会”。 调查组现场把调查的过程、细节、结论一一公布。既正了名,也震慑了诬告者。据当地干部称,事后,举报者私下找到黄发先,为诬告行为道歉。 “当了这么多年村支书,我有被举报的心理准备,现在组织又给我澄清,我心里就没什么了。就是那个举报者,道不道歉、私下还是公开,对我来说都一样。”黄发先现在正忙着组织村民种核桃、养鱼。 “对于县纪委来说,对付这种错告诬告的手段比较有限。为保护举报人,诬告认定的权限在市纪委,所以很多情况我们都说是‘有诬告嫌疑的错告’。”一名县级纪委干部告诉记者,他们理解这种安排,这种案件必须谨慎,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让外界认为是打击举报人。 但县纪委在打击诬告陷害、为干部澄清是非中,又必须有担当。“我们更多的是建议信访了结,尤其是举报人是非党员的时候。”上述干部称。 他告诉记者,当地一个老板举报镇党委书记,调查程序启动之后,这名老板却“吓着了”,痛哭流涕地说,“我确实是诬告,请不要再查下去,也不要给我家人、朋友说,不然我没办法混了。”对此,他们做了信访了结、也澄清了事实,但没办法进一步处理。 在另一个县,记者了解到类似的事。当地一名肺癌晚期、坚持工作的交警,在处理一个交通事故时,主要责任方姐姐不满意,煽动周边人不断告这名交警。开始还是正常举报,后来逐渐升级为诬告,甚至对交警个人进行人身污蔑。 “我以我最后的生命,恳请组织打击这种诬告陷害行为。”采访中,这名交警声音哽咽。最后,当地为他澄清了是非,诬告者也由组织找来谈了话,让其认识到自己诬告的严重性。诬告者是一名教师,对自己当初的举动表示后悔。 很多诬告者惯用的伎俩是,故意把捏造事情说得模糊,以便今后为自己辩解是检举失实。其实对诬告陷害的认定,只要所捏造的违纪违法事实,足以引起有关机关和组织追究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 “虽然我们处理诬告案件的经验还不是很丰富,但查处诬告的决心从未动摇。只要发生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不让干部蒙受不白之冤。”朱桂桦说。 诬告与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简直是一个恶性循环。政治生态越差的地方,诬告之风越盛;诬告大行其道,又会让政治生态更加恶化。 诬告漩涡中的人 文_路思敏 一座地处中国西部的县城,数年前曾被一起告状事件搅得天翻地覆。 彼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大量举报材料,问题的矛头直指该县县委书记。在网络上,同一时间也出现帖子,称该县委书记迷信风水,耗资数百万,比照自己生肖在郊区修建大型雕塑。 是揭发,还是诬告?一时间,该事件成为当地最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谈资。时过境迁,真相渐渐被厘清。令人唏嘘的是,当初身处漩涡中的各方当事人,如今均已身陷囹圄。 贪官内斗引发的诬告风波 通过事后的调查得知,那些举报信的内容几乎都是捕风捉影。网络上举报的所谓大型雕塑,更是一帮人刻意编撰出来的说辞。导演这场举报事件的,便是该县当时的建设局局长。 事件的起因,缘于一座桥梁的质量事故。这名县委书记上任不久,境内一座桥梁出现安全隐患。负责施工的建设部门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加之所谓的“官场派系”问题,建设局长整日坐立不安,认为县委书记会借此大做文章。 与此同时,县委书记对该县多项市政工程的承包方进行了调整。一帮建筑企业负责人对此耿耿于怀,认为新书记的手伸得太长,断了许多人的“财路”。 建设局长与一些企业主经过一段时间的谋划,决定先下手为强。“与其等着被人家收拾,不如先动手。”于是,文章开头的那一幕出现了。 举报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甚至通过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手法,把许多事硬栽在县委书记身上——这样的做法,当然可以算作诬告。对于这一点,建设局长在接受调查时供认不讳。同时他还交代,之所以诬告,是想把火往县委书记身上引。虽然自己并不掌握县委书记违纪违法的直接证据,但认定县委书记绝非一个廉洁自律的人。通过诬告来制造影响,一旦上级组织启动调查,一定能查出其它问题。 事件的发展某种程度上符合了建设局长的预期。许多对县委书记心怀不满的人受这次举报的影响,纷纷加入揭发行列。从举报的内容来看,尽管依旧充斥诬告之辞,却也牵出了一些其他问题。 上级组织展开调查后,很快认定当初的举报子虚乌有。但县委书记的其它问题浮出水面,并查出其存在受贿的事实。 举报者建设局长不久之后也落马了。事实证明,他不仅是一名诬告者,也是一名不折不扣的贪官。据说在接受调查期间,建设局长希望有关方面考虑他在与腐败者做斗争时的“立功表现”。这个请求并未获准,一场居心叵测的诬告,实在无法与“立功表现”划上等号。 诬告者: 既想歪打正着,又要把水搅浑 诬告者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两人存在竞争关系,一方使出诬告手段,既拉下对手,又促成自己上位。比如南京原市长季建业与当时的市委书记杨卫泽之间,两人明争暗斗多年,均用过诬告手段。对于季建业来说,拉下杨卫泽,自己就有希望升任市委书记。 每当人事变动的敏感时期,这类诬告会明显增加。记者曾见识过,某县换届之前,县委副书记与常务副县长为了争夺县长位置,不惜使出诬告手段,扰乱了当地政治生态。 第二类诬告者,是因为一些过结对某人怀恨在心,一旦瞅见机会,就会诬告对方。一名曾担任过副厅级领导干部的官员,在其退休半年之后竟遭诬告,对手寄出大量举报信。这名官员表示,自己已经退下来,不会再挡着谁的道。大概是因为过去得罪了谁,退休了人家还扭住不放。 第三类诬告者,是想把水搅浑,“祸水东引”。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对时任梅州市委书记朱泽君的诬告,就属于这种。朱泽君与曹鉴燎先后担任广州增城市委书记,两人虽在施政理念上有所不同,却未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尤其朱泽君离开广州赴梅州任职,两人既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更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所以,当朱泽君遭遇举报时,并未把目标锁定在曹鉴燎身上。后来人们才得知,曹鉴燎这样做只是为了转移焦点。彼时曹鉴燎已听到风声,纪委正在调查自己,为了把水搅浑,他才使出这招。 第四类诬告者,便是刻意挑拨是非的小人。一名西部地区的正厅级官员向记者讲述了他所经历的一场诬告,在他看来,整场诬告完全是小人挑拨的无妄之灾。一个人假借市委常委的名义,向上级大量发送举报信,举报该市的一名主要领导。尽管举报信的内容都是凭空捏造,但此举却让市委班子内的关系变得十分微妙。被举报的这名领导得知这些举报信后,对那名市委常委倍加提防。该市委常委后来多次表示,举报信与自己无关,是有人存心挑拨他们之间的关系。此事后来成为了“悬案”,所造成的裂痕很难弥补。 这名正厅级官员无奈地表示:“诬告与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简直是一个恶性循环。政治生态越差的地方,诬告之风越盛;诬告大行其道,又会让政治生态更加复杂。一个班子有那么两三个人打歪主意,这个班子就没有战斗力可言,整天忙着勾心斗角,而不是抓经济。” 诬告的动机五花八门,但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利益。诬告者本身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他去诬告某人,或是通过诬告某人去打击另一人,为的还是捞取个人的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 诬告者最喜欢攻击对手的作风问题和经济问题。诬告者往往会以添油加醋、张冠李戴的方式,令诬告内容看似“真实”。比如有人诬告一名县委书记挪用资金,拆借给私营企业。而此后的调查,令县委书记也大吃一惊。因为此事并不是凭空杜撰,而是确有其事,只不过发生时间是在其离任几个月后。真真假假的内容混在一起,很多人都会被蒙蔽。 被诬告者: 有鬼者惶惶,无辜者怅怅 被诬告者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本身并不干净,虽然举报内容胡编乱造,但他自己还有许多隐藏的问题。这种时候,被诬告者当然会想方设法灭火。另一类是本身比较正直的官员,他们在面对诬告时,轻者一身骚,重者影响仕途。 纪委收到举报信后,通常会按照程序处理。经过研判,一旦找干部谈话,“某某某被纪委调查”的消息就会传开。即便被举报的干部根本不存在举报中的情况,也会给他造成不好影响。 一名处级干部告诉记者,自己曾遭遇铺天盖地的网络举报,一些帖子流传很广。后来组织经过调查,在一次内部谈话中证实了他的清白。“诬告内容满天飞,证实我清白的消息只是内部传达,结果可想而知。后来我也劝自己,能做到这一点,已经很不容易。相信我的人始终相信,不相信的人说再多也不会相信。” 还有一些人,在副处升正处,正处升副厅的关键时刻遭遇诬告,尽管最后被证实清白,却错过了提拔机遇,仕途上再无进步。一名官场人士感叹:“对于这些被诬告者,证实了清白,却很难讨得回公道。” 被诬告者在遭遇突如其来的变故时,往往还会充满无奈。一名曾担任过多地县委书记,如今担任某地级市政协主席的官员,在当地官声较好。不过3年前,他还是遭遇了一场始料未及的诬告。上级组织接到大量举报信,网上也出现一些针对他的负面帖子。 事后经过调查,组织上为他证实了清白。但究竟是谁在幕后导演了这一闹剧,至今无法查证。这名官员感叹道:“就算查个水落石出又怎样?被诬告者其实有太多无奈,很多时候还得靠自己调整心态。” 当初面对铺天盖地的负面舆论,这名官员很想做出公开回应,但最后还是被劝住了。他认为,一方面,诬告者躲在暗处,真要是辩论、对质,连对象都找不到;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社会上有一股仇官情绪,自己真要站出来,或许会引来更多谩骂。同时他也表示,有些官员会用删帖、抓记者的方式做出回应,但自己并不主张这样做。“一旦使用这些手段,反而说明你心虚,甚至在外界观感中坐实了这些举报。” 下级诬告上级,上级也会诬告下级 诬告者通常以下级或平级居多,因为存在私人恩怨以及竞争关系,便用诬告的手段攻击对手。但也不排除另一种情况——上级诬告下级。 一名熟悉内情的人士介绍,十八大后落马的一名正部级高官,在其从政经历中便有过诬告下级的举动。当时他正担任副省级职务,尽管手握大权,却又不想得罪人。他授意人向上级写信,诬告一名比自己级别低的官员。上级批转这些信件后,他立刻启动调查程序。对外,他仍旧“装好人”,说自己并不想整谁,实在是上面压力大,自己不得不有所动作。 上级诬告下级,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既想整人,又要把责任撇清;另一种是下级的上升趋势令上级感受到威胁,便刻意打压。“用诬告来攻击上级或平级,手段已很卑劣。身为上级,对部下使出这些招术,足见其人品太差劲。”有人这样评价。 诬告者无所不用其极,被诬告者当如何应对?上述在3年前遭遇诬告的某地政协主席,如今仍在工作岗位上,诬告者的算盘显然落空了。面对诬告,他总结出了“五个相信”——相信组织、相信法律、相信群众、相信时间、相信自己。 他解释说,身为组织的人,出现任何情况都要相信组织,有问题向组织如实反映,有冤屈也可以跟组织倾诉。如今是法治时代,哪怕身为被诬告者,做出任何回应也要符合法律程序。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一个官员,老百姓会做出最客观公正的评价。有些事,随着时间推移,真相会浮出水面,到时大家什么都会清楚。“最关键的,还是要相信自己。有没有问题,自己心里最清楚。只有不做亏心事,才能半夜不怕鬼敲门。” 大量诬告、造谣牵扯了反腐败力量,影响了对反腐败案件的查处,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诬告陷害案一旦处理不好,还会让外界对反腐败产生误解,出现一些谬论。 诬告之弊 文_本刊记者徐浩程 如今,诬告被关注的程度越来越高。 先看数据。中央纪委曾公布,2012年29551名党员干部被错告诬告。现在呢?2015年,广东为10766名党员干部澄清是非,四川为5425名党员干部澄清是非,仅两省就达到了2012年的一半多。 有诬告错告才有澄清,以此观之,说诬告“数量大增”,不为过。 还有,“今年是地方换届之年,参照往年换届的情况,诬告陷害的不会少。”一名纪委干部告诉记者,不提拔不表彰,都没事,一公示要提拔表彰,啥举报都来了,有正常的、也有诬告陷害。 有人说,诬告是反腐高压下的“浑水摸鱼”。无中生有的诬告陷害,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分散反腐败的精力,会干扰反腐败斗争的方向,伤害清正廉洁的干部,乃至给一地政治生态带来一系列不利的影响。 对风气,破坏官场秩序 一个地区的政治生态好坏,三个指标很关键:选人用人、效率作风以及对民生问题关注度。诬告陷害正是从这三方面影响一地政治生态。 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是习近平总书记批判的“七个有之”之一。诬告陷害不仅本身是一种不讲规矩的行为,还会破坏一地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极大损害党的权威和团结。 4月初坠亡的广西桂林食药监局局长唐天生,就曾卷入一场“县长谋杀县委书记案”。 2011上半年,4名群众被指“谋杀”和“敲诈勒索”时任阳朔县委书记谭峰,遭警方拘留,但93天后检方承认错捕,他们被无罪释放。 根据公开资料,被羁押的徐秋华、阳筱忠透露,在杀人假案中,有一个重要的情节:办案人员根据谭峰的指示,一定要他们供出,他们杀人的背后主谋是谭峰原来的搭档、已转往龙胜县任职的唐天生。 唐天生与谭峰的积怨早有传言。谭峰在2009年和2011年曾两次任职公示,两次公示期间,一家公司起诉阳朔方面的行政案件上诉到广西自治区高院,法院要求唐天生和谭峰等出庭作证,唐天生在法庭上做出了非常不利于谭峰的证词。 县长谋杀县委书记,最后被证实是“假案”,但当时经媒体报道后,对党的形象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不过当年两人似乎都没受什么影响。公开信息显示,谭峰后来调任广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长,唐天生十八大后才因为公款吃喝被点名通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五个必须”之一,就是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而诬告会助长非组织活动,搞团团伙伙,形成派系导致官场恶斗。 既然走到诬告这一步,说明双方不和已久、矛盾几乎不可调和。一名官员就曾抱怨过,“一旦主官发生意见冲突,甚至诬告陷害,就会逼着我们站队,苦不堪言。”这样的内耗和争斗,很可能演变为派系之争,进而延伸到双方染指的领域,异化一地的政治生态。 众口足以铄金,诬告会让一些官员觉得人言可畏,息事宁人、不讲是非。 一名山西省委常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称,诬告会导致想干事的官员们不敢得罪官场上的“坏人”,“你得罪了这些坏人,将来提拔时就可能被他们诬告,影响提拔”。 “有些即便调查清楚了,被诬告的干部也会‘被放放’,暂时不提拔。这一放就把人家给耽误了。”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告诉记者,这部分是因为一些领导不敢担当,不想惹麻烦,害怕提拔了,万一以后有别的什么事,自己会被影响。 被诬告者得不到保护,诬告者会把诬告作为谋利的一种手段;诬告者得不到应有处罚,会把诬告当成一种习惯。最终,诬告就会混淆视听、扰乱秩序。 典型者莫过于江苏扬州市矿务局原副局长韩谷雨。他得知矿务局副局长张凯等人任前公示的消息后心存不满,随即编造了张凯花50万元买官的虚假举报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别寄给了省市领导。 其后,韩谷雨又打电话给其情妇王某,叫王某指使其侄在网上发帖,并将多名省市领导名字穿插材料中,以混淆视听、欺骗网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最终,韩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个人,消磨干事激情 对于被诬告者个人来说,诬告陷害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影响他们的工作状态和干事劲头。记者最近就见过这么一名干部,他叫李元。 见面时,他正让家人帮一名朋友订机票,显得很焦虑,上一刻还在和记者很平和地谈话,下一刻就对着电话大吼大叫,情绪快速转换,状态一点也不稳定。 他原来在一个县任县委书记,颇具改革意识,一些做法得到了舆论的认可。但正因为如此,得罪了一些人。 “谁敢说他当领导不得罪人?!”他声音很大,说他在县里的时候,这些人就开始到处写信,上级党委虽然澄清过,但他们只是稍微消停了下。“现在看到反腐力度大了,又开始四处诬告。” 他自言,这些挥之不去的诬告,给他的巨大精神压力还是小事。“当初在县里,因为这些诬告陷害,我不得不调整工作思路与工作进度,有些事情本来可以有进一步突破的,也就放下了。” 他为自己辩解称:“即便是一般干部,告状的多了,也至少会留下个不会处事、不团结同事的印象,更何况我是当地一把手。老是这么多告状的,即便没有问题,也会让上级认为我驾驭能力不行。” 李元这种应对不足取,但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诬告陷害对干部干事创业热情的影响,看似悄无声息,却很直接。 李元调离该县后,就断了和当地的联系。“不想让别人说,我在那里培养自己的势力,也是怕了那些告状的人。现在没办法,不得不和当地领导加强联系,搞好关系,希望见到告状的能帮我说一说、压一压。” 他说这话的时候,让记者同情,也很惋惜:同情他的遭遇,惋惜他的做法——不相信组织,而是以人情、圈子等潜规则做法来应对诬告陷害。这也许能把对他的诬告陷害“压下去”,但却会扭曲他的基本政治素质。 对反腐,影响专注度 有些诬告陷害,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借势打压”——借反腐败的“势”打压自己对立面的干部,其用心十分险恶,影响反腐败工作的专注度。 诬告陷害之风盛行,会牵扯纪检系统大量的人力、物力,误导反腐败斗争的方向。 “过去有句话说,一张邮票八分钱、要让纪委忙半年。”某地市纪检干部张林告诉记者,现在连八分钱都省了,网上举报或者网络上一发,就行了。 张林告诉记者,他所在纪委本来就满负荷运行,去年不得不抽调五个人专门来处理这些诬告:“我牵头,差不多是我们现有办案力量的四分之一。” 在日常的众多举报中,不查根本分不清哪些是诬告,哪些是正常举报。即便怀疑是诬告,与调查其他案件不同,诬告陷害案调查需要更严谨、更细致。“你说一个事情有,很简单,只要查出来一点就行了。现在快查快移更是如此。但要说一个事情没有,就必须调查更全面,有点类似此前的查深查透。”张林告诉记者,他们在“不实信件”的审结及问题定性上,会对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取证流程是否合法、调查报告是否“言之有据”等进行把关“挑刺”。 大量诬告、造谣牵扯了反腐败力量,影响了对反腐败案件的查处,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在张林看来,“诬告陷害一旦处理不好,就会让外界对反腐败产生误解,出现一些谬论。”比如,如果调查不够扎实,就会造成一个纪律“松绑”的印象,或者认为是在打击举报者。 “一些诬告者利用网民的非理性很容易对我们工作形成舆论压力。即使最后查明事实并非如诬告者所说那样,大部分网民也不会相信,反而认为我们是官官相护。”一名地市纪委干部告诉记者。 此外,纪检干部本身就很容易成为诬告陷害的对象。广东惠州市纪委近期的一份问卷调查就显示,35.6%的人认为纪检监察干部面临被查对象恶意攻击、恐吓、威胁、诬告的风险。有的被调查对象对纪检监察干部使用拉拢腐蚀招数不凑效时,便千方百计对办案人员及其家庭进行骚扰、诬陷,对其身心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反腐败眼里,容不得诬告陷害的沙子。诬告陷害这股歪风,非刹不可。 诬告者对社会危害极大,与其“报应”极不相符。有的诬告者虽然已被查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有的诬告者即使受到了处罚,但完全起不到警示作用。 诬告的罪与罚 文_本刊记者刘兰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要坚决反对“七个有之”,其中之一便是“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甚至说到,“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 正如前文所述,当下,诬告之风盛行不仅削弱和挤占了反腐办案的力量,对干事创业的干部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怎样避免让坚持原则的干部流汗又流泪,需要遏止住诬告之风,让诬告者输阵又输人。 正常举报、错告与诬告,区别在哪? 信访举报,是民众监督党政干部的一种有力方式。在反腐败斗争中,信访举报逐渐成为发现贪官违纪违法线索的“主渠道”。 但在大量的正常信访举报信中,掺杂着不少诬告信。某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干部雷祥林对此深有体会,如何区分两者,他有自己的一套看法。 “诬告一般会选择来信的形式,因为来访得面对面,上网会留下IP地址,打电话又怕录音。寄信隐蔽,也让人觉得安全。”雷祥林说,在他所接触过的举报信中,用打印纸的比例高达95%,其中大部分人是匿名举报,而诬告信主要源于此;手写体举报信大多是实名举报,正常举报居多。 再来看举报内容。“正常举报不会偏激,有事说事,条理清晰;诬告陷害则很容易偏激,一旦得不到支持就铺天盖地的写信,或者在网上公开污蔑。”雷祥林进一步解释,正常举报提供的信息很全面很客观,例如举报某一官员滥用职权、受贿,举报信中会详细阐述事情的来龙去脉,时间、地点、人物关系等都会涉及;但诬告信往往比较简单,仅仅是罗织罪名,提供不了事实依据,且语焉不详、含糊其辞,情绪化表达比较多。 另一个区分技巧是看落款。正常举报的落款有时是一人,有时却不止一人,多的时候甚至有几十人,有些还会在名字上按手印;诬告信几乎都是一个人写的,多数情况下不落名。 区分正常举报和诬告还相对容易,甄别诬告和错告就得费点心思。某市纪检监察机关法规室干部代蒙解释,错告是指举报人因对情况不了解,认识上出现偏差,从而做出了不合实际的告发。要区分诬告和错告,就要厘清两个概念:客观上,是否有捏造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是否有陷害他人的故意。 “诬告就是捏造事实,而错告并没有,举报人是因误信了他人传言或者出现了认识偏差才会去告发。”代蒙举了个例子,某国土局职工误信了同事传言,举报该国土局副局长与一名地产商存在权钱交易,组织经调查后,为该副局长澄清了问题,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者。这种情况,算错告。 “若是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同样算诬告。错告则不然,举报人认为其告发的是真实情况,并非想陷害他人,而是出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代蒙同时表示,是否主观故意并不好认定,“任何一个诬告者都会为自己辩解:当听到某人的违规违纪情况时并没有能力去查证,只有向组织反映。” 因此,要想准确判明以上两点,还得查明举报人告发的背景、原因、告发的事实来源、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关系等。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准确区分是诬告还是错告。错告不算违纪,诬告要算,还会受到相应处分。 诬告者为何容易逃过惩罚? 诬告者捏造事实,企图搞臭搞倒对方,以实现自己阴暗的目的,对社会危害极大,但与其“报应”又极不相符。有的诬告者虽然已被查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河南宝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杰乘坐轿车违规行驶,被交警赵晖拦下,开了罚单。当天下午,李杰便以酒后执法为名投诉了赵晖。但经过测试,赵晖的酒精含量为零。在铁证面前,李杰只好承认自己诬告。但李杰却并没有因此受到处分,仅仅是隔空致歉了事。 还有的诬告者即使受到了处罚,但这样的惩戒完全起不到警示作用。 深圳市农产品公司丰湖水果批发市场经理黄文达等人,在深圳市农产品公司领导班子换届考察期间,不仅自己编写虚假举报信向组织告发班子成员,还鼓动群众参与诬告。事后,仅轻描淡写地给予其批评教育。 记者梳理了近年来发生的十余起诬告案例,发现只有1人因诬告陷害罪获刑,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剩余的没被追究责任。可以看出,相比诬告者造成的恶果,其付出的“代价”太小。我们忍不住发问:为什么诬告者总能轻易逃过惩罚?追根溯源,可以从中发现端倪。 先从源头上看。为了捏造事实陷害竞争者,诬告者往往会采取匿名的方式。虽然中央早已出台了《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规定对“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不予置理”,但在实际操作中,怎么界定是个问题。雷祥林说,“我们会挑选一部分匿名信去初核情况,如果没问题,就为干部澄清。至于匿名诬告者,很难查证其身份,只有不了了之。” 另一个查处难点还在于,一些“狡猾”的诬告者为了掩饰身份,会通过不明真相的群众来举报,这又为查处工作增加了难度。 其次是被诬告者本身。作为受害者,被诬告者的心情很复杂,既对诬告者恨得咬牙切齿,却又希望能尽早息事宁人;同时还抱有“君子不和小人斗”的观念,不屑于和诬告者争斗。基于此,被诬告者通常不会主动追究诬告者的责任,以至于诬告者更加有恃无恐。 最后是党政机关对诬告者没有相应的打击和惩处。比如雷祥林说对于查不出身份的匿名诬告者,“只有不了了之”。其实按照规定,可以将“内容反动、恶毒攻击谩骂”的匿名信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是没办法,而是不想动。 怎么处罚诬告者? 对于诬告者,要让其输阵又输人。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达到事后惩戒、以儆效尤的效果。 我国《刑法》中,明确了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会被处以相应的刑期。广州佛山高明区原副区长梁瑞强,就因诬告高明区区委书记马亮照被判有期徒刑1年8个月。有法律学者建议,被诬告者若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起诉诬告者,可以尝试以“诽谤罪”的名义起诉。 除了《刑法》,今年1月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有针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惩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最严厉的可开除党籍。上饶市城管局原副局长洪敏慧就曾因诬告他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戏剧性的是,没过多久,洪敏慧的贪污受贿问题被曝光,随后被判刑17年。 巡视期间也是诬告的高发期。鉴于此,去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中专门提出,被巡视单位有诬告他人的,除了追究本人责任,还要对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这不仅提醒了个人,也为单位敲响了警钟,管不好下属也要负连带责任。 此外,针对容易被诬告的群体,也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了强化法官履职保障的立法建议,其中就包括加大诬告陷害法官的惩罚力度,健全法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追责和澄清机制等。 针对诬告,古今中外都有不少惩治措施,对于当下而言,仍有借鉴意义。 上溯至秦朝,我国始创了一项对诬告者的处罚制度——诬告反坐。规定若某人捏造事实控告他人,就以诬告他人的罪名来处罚诬告者。比如诬告某人谋反,按律当处死刑,一旦被查出诬告,诬告者就会被处以死刑。自秦朝以后,历朝历代都沿用了诬告反坐制,而且越来越细化。 元朝时,官员诬告他人贪污的,除了以诬陷之罪加以处罚以外,还要革除官职不再叙用。比如御史中丞崔彧因敢言遭嫉,宝泉提举司张简父子诬告其受贿,最后崔彧洗清了不白之冤。张简被捕后病死狱中,家产被充公,儿子受杖刑并被开除了官籍。 此外,汉朝时,即使80岁以上的老人诬告,亦不能免罪;唐朝时,诬告谋反,首犯处以斩刑、从犯处以绞刑,若是晚辈诬告长辈,量刑上还得加重;明清时,被诬告者流放平反后,还可以向诬告者索要路费。 他山之石,也可以攻玉。在美国,诬告他人一般属于民事案件,如果原告胜诉了,主要是罚款。例如,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一名法官状告当地一份报纸,因为该报纸刊登过文章诬陷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最后证明该报事先知道事实不准确,结果被判罚600万美元。 针对在网上发布诬陷他人的言论,各国也开出了不同“罚单”:印度政府规定,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的个人最高可判处3年刑期;韩国宪法中,也明文要求保护个人名誉,并规定了“网络诽谤罪”这一特殊罪名,违法者将被刑拘等。 有专家建议,我国不仅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增加诬告陷害的内容,还可以针对具体的诬陷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将惩处措施细化,才能将诬告者绳之以法。 (责任编辑:) |